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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租房有了“退出机制” 七种情况要退房
2016-05-06 11:38: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宗阳

  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近日《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此外,如果租住者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公平”行为,必须要退房。

  七种“不公平”行为得退房

  据悉,《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七种需要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是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的决定书。承租家庭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租住最长5年最短1年

  《办法》规定,选择期房的申请家庭实行入住前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停止办理入住手续,并予书面通知。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赁期限一次最长5年,最短1年。具体租期可根据承租家庭收入层次、济南居住证期限和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期满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承租家庭(单位)的资格进行复审,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续租。

  租金标准定期调整,每2年公布一次

  针对备受关注的租金标准问题,《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配租对象类别、收入及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测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记者 王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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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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