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6月16日讯(记者 刘进)今天,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获悉,菏泽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将两个“合法稳定”(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在城镇落户。
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职业即可落户
菏泽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刘鹏告诉大众网记者,把国家制定的“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变为“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从“和”变成“或”,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的调整,是菏泽根据自身的城市条件,吸引人才的重要改革。
据悉,这次菏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追求城镇人才引进,注重教育资源均衡化,能有效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解决已经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举家迁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落户问题,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5种情况可在菏泽市区落户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市区突破”、“县内放开”和“镇域聚集”三个实际操作中的重点。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菏泽市区(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经济技术开发、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菏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菏泽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等5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刘鹏说,这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推动菏泽对人才引进的力度,对菏泽城市化的进程有深远的意义。
集体户管理,加强人才引进
《意见》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为了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使农村人口就地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加大镇域的人才引进,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意见》规定,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凡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可设置集体户,将到菏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暂不具备购房条件或稳定住所的人员纳入集体户管理。对不符合企业集体户开设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落户城镇后,农民可自愿保留承包地
据悉,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了进一步规定。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意见》规定,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防止农村土地撂荒以及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
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生育政策
《意见》对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也进一步明确。除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之外,凡是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在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对流动人口和新迁入人员,所在社区应及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使其依法享有无差别的社区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