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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14-06-04 11:32:00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作者:杨诚
为加强菏泽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大众网菏泽6月4日讯(通讯员 杨诚) 为加强菏泽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菏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申请和延期申请的初审和监督性检查,统筹各县区排气检测数据信息的管理,并将数据集中传送到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环检机构定期开展内部和外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试验,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比对试验的结果要按时上报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视频的实时传输符合有关要求,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份确认后才能登录系统,确保系统数据信息安全,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妥善保存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在正常检测一年内,同一个环检机构被检查发现存在一次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市环保主管部门应把其列入黄牌监管对象,根据有关法律做出处罚;被检查发现存在两次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市环保主管部门将暂停其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业务,直到整改完毕,并应将其列入红牌监管对象,根据有关法律做出处罚;被检查发现存在三次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停止其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业务外,市环保部门将报请省环保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检测资格。


      对违反规定从事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以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郭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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