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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2013-12-20 10:01:00 作者:袁伟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为妥善应对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就牡丹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整体情况进行了调研。

      牡丹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袁伟

     

      为妥善应对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就牡丹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整体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经验做法

      (1)审判实践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显得越来越不足,加之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繁琐、苛刻,很多对资金有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导致此类案件逐年攀升;由于参与融资的个人或企业,吸取资金的户数及数额达到刑事起刑标准,从而导致民刑交叉问题突出。

      (2)经验做法

      启动在先的民事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在审判实践中作法不一:

      第一,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

      第二,完全刑事:涉嫌犯罪情形,将此类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民刑并行:继续审理。

      (二)对策建议

      第一,诉讼法上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的规定。“先刑后民”并不是一种处理的原则,而是司法实践中的习惯作法。同一个生活事实完全可能既受到刑事规范的调整,同时也受到民事规范的调整,但原则上应该分开,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因为刑事规范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民事规范对于引发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要件的规定不同。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出借人出借资金,为了借用人的生产、生活需要,仅仅因为借用户数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个人不特定的30户、数额20万以上,单位则按5倍)的规定,而以触犯刑法而否定了先前的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这对出借人是不公平的,这将意味着有量变到质变前合法的民事关系不被保护、约定的利息内容也将被否定。因此,如果出借人不知道借用人将资金做法律禁止的用途,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成立;至于借用人因吸收资金户数、数额导致刑事犯罪的,从而影响刑法所保护的国家金融秩序的,由刑事法律规范对其个人行为进行调整,而不影响先前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借贷关系,也包括不知情的出借人为了自身资金的安全,而要求用款人向其提供的保证关系)。此事,案件可以“民刑并行”。

      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一案确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的,即本案借贷事实及法律关系无法认定的,则符合民诉法中中止的情形,而非“先刑后民”笼统作法。

      第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将资金用做法律禁止的用途(或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存贷业务)而继续出借资金,因双方的行为违法,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且借用人借用户数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如不特定的30户)的规定,则移交该类于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二 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

      就我院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来说,从数量上,量不是很大;从形式上,形式不很复杂;从影响上,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也对我院法官干警的人身安全、工作状态和精神生活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约、妨碍民事审判案件审理工作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引发暴力行为影响和妨碍了案件法官正常办案。

      第二,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具有敌对情绪,出现行为过激事件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判进程。

      第三,某些当事人出于一些个人利益原因利用法律正常程序阻碍法官正常办案进程,例如回避等无故干扰法官办案程序的沿下进行。

      第四,当事人自身存在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此影响进而引发无故激发事件,威胁到法官人身安全和审判正常进程。

      第五,案外相关人如某些机关及其国家公务人员等利用自身职权出于某些原因干扰法官正常办案。

      (二)应对上诉事件时,采取的措施及适用法律情况。

      第一,以劝解为主。在遇到制约案件的情况,尤其是对待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时积极采取劝解措施,力争通过和缓方式解决冲突,以和为贵。

      第二,必要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官干警人身安全,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也是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的需要。

      第三,特殊情形下,借助公安如110等的协助解决突发棘手的暴力抗庭事件。

      (三)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法院干警要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警觉意识,注意在案件庭审中的自身安全。

      第二,加强法院机关特别是法庭的科技化建设,尤其是安检设施的完善配套,从硬件上确保法庭秩序的有序进行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

      第三,加强同案件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疏导极端情绪和敌对情绪,化解冲突于前,防范于前。

      第四,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把事态严格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量将事情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降到最低甚至没有。

      第五,加强法官干警职业道德修养和司法职能培训,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己,加强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提高对法院工作的认同度。

      第六,做好法院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法院正面形象,不断拉近同社会公众的距离,增进彼此的感情和理解。

      第七,注意处理此类事件的方式方法,要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

      第八,加强制约民事审判情况的调研工作,深度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政策,形成机制,以最终从跟不上解决问题。

      三 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情况

      我院目前还没有开展小额诉讼程序,但是立案庭已经将其进行了专门的序列登记,一旦开启就会很快启动。就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可行性和必要性来说:

      第一,必须坚持贯彻有法必依的原则。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法律既然已经出台,那么作为法律适用机关,法院有义务去实施和适用。

      第二,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较以往审判程序的特殊程序,它不仅涉及到法院上下审判权的下放,更关乎我国基本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度的具有根本意义的改革,同时也是对基层法院特别是法庭法官干警的一种职能考量,因此它的实施和适用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和艰巨性是有其必然的一面,但是我们应对积极应对、应难而上。

      第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省院、中院领导意见和即将出台的《中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指导性意见》,并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情况和审判实情来确定,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期能够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中做好、做对、做出成绩和特色。

      四 人民法庭工作情况

      (一)法庭办公和审判场所现状

      第一,人民法庭均配备1-2名法警,负责法庭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人民法庭大都装备安检设施,包括安检门、安检棒。

      第三,人民法庭均在法庭院落内以及审判庭内安装了摄像头,实行监控。

      第四,人民法庭均设有夜间值班人员。

      (二)人民法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一,人民法庭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多数基层法庭工作人员对法庭安全问题不重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加上多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思想上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

      第二,法庭法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虽然法庭均以配备法警,但由于基层法庭案多人少,法警实际上承担起了记录、送达等工作,无法值庭、值勤和巡逻,失去其安全保卫作用。

      第三,不能有效对安全事故责任人依法处理。迫于维稳、人情压力,对扰乱法庭办公、审判秩序的人员,不能、不愿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处理,损害法律、法庭、法官威严,少数当事人有恃无恐、无所忌惮。

      第四,人民法庭安检、监控设施使用不到位。虽然法庭大都安装了安检门,配备了安检棒,但实行安检的法庭极少,安检设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少数启用安检门的法庭,也没有专人负责检查,诉讼参与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带入武器、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品,增大法庭危险系数和安全隐患。由于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较高,法庭监控设施基本处于停用状态,而且法庭办公场所未安装监控设施,导致在办公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有效取证。

      第五,简单案件的庭审在办公室进行的情形依然存在。一方面缺乏威严,对蓄谋不轨人员不能形成震慑力,另一方面,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面对面,场所狭窄,距离较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易控制或躲避。

      (三)“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开庭时必须使用科技法庭,必须刻录光盘”的制度落实情况

      人民法庭普通程序案件使用科技法庭落实情况不是很理想,分析原因主要有:

      第一,能够熟练操作科技法庭系统的人员较少。

      第二,由于法庭审判人员数量较少,合议庭成员不能全程参与庭审,并且审判人员自身行为不能完全符合庭审行为规范,程序瑕疵以及行为瑕疵造成审判人员不愿使用科技法庭系统。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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