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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提高“失独”家庭特扶金 每月增至600元

2014-07-02 16:06:00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张建丽
日前,菏泽下发通知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200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470元,农村每人每月350元。

        本报菏泽7月1日讯(记者 张建丽 通讯员 王体禹 靳雨姗) 日前,菏泽下发通知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200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470元,农村每人每月350元。


      6月23日,菏泽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通知》确定,自2014年元月起,菏泽市对符合标准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在享受国家和省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政府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即: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由省400元标准提高到6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由省270元标准提高到470元,农村每人每月由省150元标准提高到350元。增加的每人每月200元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10%、90%。对比2013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135元、110元的特别扶助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同时,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县、乡(镇、办)可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成员中的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先安排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等。

     

        原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702/ArticelP02002FM.htm

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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