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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八旬老汉缓刑期不悔改 购赃车再领刑
2014-12-17 06:31: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邢孟
山东省菏泽一八旬老汉王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年,如今在缓刑期内仍不思悔改再次购买盗窃车辆。购买这两辆赃车的王某今年已经80多岁了,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今年1月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山东省菏泽一八旬老汉王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年,如今在缓刑期内仍不思悔改再次购买盗窃车辆。近日,牡丹区法院审结该案,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菏泽的张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如今出狱后又重操旧业,时而单独、时而伙同他人趁夜色窜至城郊居民家中,疯狂盗窃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甚至一晚上连续作案3起。

  今年5月9日,张某又趁夜色来到牡丹区吴店镇一村民家中,盗走变速自行车一辆、电动车一辆,并将盗得的两辆车存放在了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内。为了掩饰罪证,与其一起租住的吴某将这两辆车子低价出售给了王某。

  购买这两辆赃车的王某今年已经80多岁了,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今年1月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如今,还在缓刑期内的王某在明知道吴某出售的两辆车子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不思悔改,触犯法律购买了车子,最后被警方依法逮捕。

  近日,牡丹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及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于张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由于王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最后,法院综合几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分别判处张某及同伙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王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邢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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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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