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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老赖” 牡丹区法院首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02-06 20:38: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豪
据牡丹区法院研究室主任王辉介绍,2014年,共34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牡丹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菏泽2月6日讯(记者 郭豪)今天下午,牡丹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3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据牡丹区法院研究室主任王辉介绍,2014年,共34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次共公布30名失信被执行人,其中,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有6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有9件;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有4件;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11件。

  此外,牡丹区法院将会定期通过媒体、论坛及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官网、法院公告栏等载体公布“老赖”名单,对失信者进行有效信用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1、执行案号:(2010)牡执字第00343号

  姓 名:常静

  立案时间:2010-05-10

  确定义务:一、被告常静、张东利搬出所使用的原告余建辉、张敏玉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大街牡丹商业广场即牡丹区东顺城街D-1-27号门市三间。

二、被告常静、张东利支付原告余建辉、张敏玉租赁费9400元及使用费。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执行案号:(2010)牡执字第00866号

  姓 名:石毓勇、王琦

  立案时间:2010-11-22

  确定义务:被告王琦、石毓勇偿还原告张巧云、张魁勇货款73949元,被告王琦、石毓勇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它规避执行

 

  3、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0350号

  姓 名:董安兵

  立案时间:2013-04-01

  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董安兵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借款289021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18万元

  未履行情况:10万元

  行为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4、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0483号

  姓 名:刘玲

  立案时间:2013-04-22

  确定义务:限被告刘玲、董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37000元

  未履行情况:150万元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0483号

  姓 名:董豪

  立案时间:2013-04-22

  确定义务:限被告刘玲、董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50000元

  未履行情况:1500000元及利息

  行为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0584号

  姓 名:姬秀珍

  立案时间:2013-05-10

  确定义务: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交购房定金4万元。上述义务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4000元

  未履行情况:36000元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110号

  姓 名:刘三印

  立案时间:2014-01-14

  确定义务:限被告刘三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云山劳务费1146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8、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227号

  姓 名:刘红娣

  立案时间:2014-01-27

  确定义务:被告刘红娣返还原告戈树敏彩礼137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9、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232号

  姓 名:刘国朋

  立案时间:2014-02-10

  确定义务:被告刘国朋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首亮医疗费等共计1492444.68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10、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956号

  姓 名:晁建军

  立案时间:2014-07-25

  确定义务:被告晁建玉、晁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11、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235号

  姓 名:王胜利

  立案时间:2014-09-22

  确定义务:被告王胜利支付原告王梦慧医疗费、防疫费、保教费、学习用品费、营养食品费共计4450.32元。先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846号

  姓 名:常民山

  立案时间:2014-12-22

  确定义务:被告王兴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朱瑞平、李银山、常民山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银山、常民山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支付的款项有权向被告王兴国追偿。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216号

  姓 名:靳新伟

  立案时间:2014-09-18

  确定义务:被告靳新伟、靳玉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与原告靳春生相邻的宅基地的北边退出0.2米,南边退出0.5米。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执行案号:(2015)牡执字第00131号

  姓 名:卞勋伟

  立案时间:2015-01-20

  确定义务:被告卞勋伟偿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德锋、 任兆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5、执行案号:(2009)牡执字第00546号

  姓 名:高贯镇

  立案时间:2009-07-02

  确定义务:被告人高贯镇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海臣经济损失113345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6、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272号

  姓 名:高新生

  立案时间:2014-02-21

  确定义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晁青赔偿13000元,被告高新生向原告晁青赔偿2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17、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397号

  姓 名:韩茂玉

  立案时间:2014-03-24

  确定义务:原告刘桂田与被告韩茂玉婚生长子韩同辉、次子韩永贺变更为均随原告刘桂田生活,被告韩茂玉每月支付原告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800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牡丹区黄堽镇文庄行政村韩庄村住宅一处,门楼一间变更为归原告刘桂田所有,其中一间西屋暂由被告之母居住至新农村开发或长子结婚时由被告将其母接走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18、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704号

  姓 名:范海生

  立案时间:2014-05-28

  确定义务:被告范海生偿还原告李跃领租赁费6940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19、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915号

  姓 名:冯平生

  立案时间:2014-07-14

  确定义务:被告赵孝杰、冯平生、司金苗赔偿原告宋洪朋医药费等共计2973.4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974号

  姓 名:黄新芳

  立案时间:2014-07-29

  确定义务:准予原告张静与被告黄新芳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29779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1、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262号

  姓 名:段美华

  立案时间:2014-09-26

  确定义务:被告段美华返还原告丁永昌彩礼款15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2、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787号

  姓 名:姜思铭

  立案时间:2014-06-13

  确定义务:被告姜思铭偿付原告丁蓓华、黄文杰借款9200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3、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1259号

  被执行人:菏泽鹰华电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139117-6

  法定代表人:毛爱英

  立案时间:2013-10-29

  确定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613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4、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871号

  被执行人:菏泽市隋氏纸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5676515

  法人姓名:卢萍

  立案时间:2014-07-03

  确定义务:菏泽市隋氏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文秀7000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25、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083号

  被执行人: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6097029-6

  法人姓名:刘自学

  立案时间:2014-01-09

  确定义务:限被告菏泽市远航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轩诗仙人民币177000元及利息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6、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257号

  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250481-7

  法人姓名:郁雷

  立案时间:2014-02-18

  确定义务:被告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惠州市奇威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贷款共计1128035元。

  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150000元

  为履行情况:850000元

  行为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7、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0601号

  姓 名:张闯成

  立案时间:2014-05-08

  确定义务:被告张闯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洪光贷款4586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8、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232号

  被执行人:江苏和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6181942-3

  法人姓名:王婵丹

  立案时间:2014-09-19

  确定义务:被告江苏和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剩余的运费173000元及起诉日之前的违约金27000元向原告侯圣彬偿付完毕,原告方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所欠被告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515300元)交付给被告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29、执行案号:(2014)牡执字第01361号

  姓 名:张训福

  立案时间:2014-10-017

  确定义务:被告张训福返还原告李捷放款21300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30、执行案号:(2013)牡执字第00368号

  姓 名:李超

  立案时间:2013-04-10

  确定义务:原审被告李超赔偿被上诉人李同国463383.73元,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李超赔偿被上诉人张同岭314587.24元,上诉人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行为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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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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