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储藏室起火 小区物业被判赔偿五千元

2020-07-02 17:09:08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媛媛 王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媛媛 通讯员 王群 菏泽报道

  林女士是鄄城县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6月5日晨3时许,林女士的1楼储藏室内发生火灾,后经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认定损失为16342.5元。经法院判定,小区物业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赔偿林女士损失5392元。

  该案焦点问题为林女士所受损失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林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平时对小区通道管理混乱,没有充电设备设施,消防通道被堵塞和消防设施损毁无法使用,发生涉案火灾时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对涉案火灾发生和她的损失应承担责任。针对该焦点问题,林女士提交了以下证据:火灾现场照片6张、涉案小区在涉案火灾发生时道路堵塞情况照片1张、小区内平常时间道路堵塞情况照片5张及涉案火灾发生后鄄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照片1张。

  物业公司认为,照片不能证他们在涉案火灾事故中有过错,并且林女士也认可所提交的照片中垃圾是存放在楼道下空间区,并不影响通行,也与本案无关,这些证据不能证实物业公司在涉案火灾事故中有过错。

  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林女士和物业公司均有预防案涉房屋火灾发生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对本案火灾发生的过错应在双方之间分配。本案中,虽然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但根据林女士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看,起火位置在林女士的储藏室内,在林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应对起火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负主要的责任;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健全,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火灾发生后客观上影响了及时施救,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理由,酌定按照70%、30%对林女士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担责任。

  据此,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林女士损失5392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据此,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对其所管理的小区负有消防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违反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健全,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火灾发生后客观上影响了及时施救,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对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林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起火是全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所致,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对林女士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文中出现人物为化名)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南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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