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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行政审批目录管理 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
2014-10-17 22:07: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于潇潇
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该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

  大众网济南10月17日讯(记者 于潇潇)山东省政府日前下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办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

  该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各级审改部门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和内容。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办法还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为及时让群众了解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情况,办法要求要建立《目录》管理系统,并在网上政务大厅运行,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实施和调整的信息化管理。各级审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审改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各级审改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各级审改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办法还要求,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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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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