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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寄递业安全管理 “野蛮”寄递将罚万元
2015-03-01 07:52: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樊思思
(记者 樊思思)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26日印发。

  大众网济南2月28日讯 (记者 樊思思)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月26日印发。《办法》明确了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并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等。该《办法》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寄递企业为安全责任主体 从事加盟活动需向省邮政备案

  《办法》中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寄递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寄递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寄递安全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五)督促、检查寄递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安全事故。

  对于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安全等相关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未在本省设立省级网络寄递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省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寄递企业需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各环节24小时全程监控

  《办法》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收寄验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安全标识等内容。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寄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此外,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严禁“野蛮”寄递 违者将被处万元以上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二)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同时,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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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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