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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男子写"大字报"报复嫂子 被行政拘留7日
2016-03-04 15:27:00 来源:大众网 作者:边增雨

  大众网禹城3月4日讯(记者 边增雨 通讯员 李光明 徐建楠)“大字报”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可能太过陌生,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的时间里,“大字报”确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大字报”逐渐淡出了人们的生活。然而,近日,“大字报”却出现在了禹城。

  近日,禹城市房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他家墙上写“大字报”辱骂自己。接警后,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后,发现报警人的房屋南墙上已经用乳胶漆粉刷一新。报警人说,有人用红笔在墙上写了关于张某的种种不堪之事,更有写有侮辱、咒骂内容的“大字报”,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另外在春节期间,还陆续收到了16封“小字报”,同样都是侮辱谩骂的文字。派出所民警通过文字内容展开调查,确定嫌疑人是张某丈夫的妹夫吕某。

  原来,今年45岁的吕某和张某本是亲戚,一向关系还说得过去。但在去年,吕某给大舅哥的女儿说媒,因为彩礼的事情闹翻,说媒反变成了仇人。之后,吕某外出时将腿碰伤,因为就在大舅哥的村里,打电话求救时,嫂子说没在家,但当吕某很快来到大舅哥家时,发现全家人都在,吕某因此心生憎恨,认为大舅哥一家人都是看不起自己,正当大舅哥外出打工时,只有嫂子一人在家,便用红色的记号笔在白纸上写下了侮辱谩骂嫂子的文字,晚上骑车来到大舅哥的村里,趁着天黑无人将“小字报”又塞到门缝里。

  前天晚上,吕某喝了许多酒,酒后又想起了大舅哥家的事情,越想越生气,虽然写了“小字报”,但是没有看到啥动静,觉的还不够解气。晚上趁着酒劲,吕某骑车来到大舅哥的村里,用随身携带的红色记号笔在墙上写了许多侮辱谩骂的话。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违法嫌疑人吕某已被禹城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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