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电动车驾驶员撞飞老人后逃逸 警方:全责!

2022-11-23 16:33: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周琛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周琛 菏泽报道

  11月23日,菏泽交警支队曝光了两起典型事故案例,两起案件中,案例中详解了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划分情况,两起案例中,均存在老人受伤情况。

  电动车驾驶员撞飞老人后逃逸 负全责

  2022年09月29日16时43分许,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菏泽市八一路步行街停车场北门口处,与行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姚某某驾车逃逸。

  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老人骑电动三轮车载人闯红灯被撞翻 负全责

  2022年10月13日09时30分许,李某节(男,69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马某环),沿定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琴雅服饰东路口处向北转弯时,与黄某志(男,36岁)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车牌号为鲁R**02P的小型客车相碰撞,致李某节、马某环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当事人李某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节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志无责任;当事人马某环无责任。

初审编辑:徐德波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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