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男子婚内出轨向第三者转账10多万元,妻子全部要回

2022-11-21 10:44: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欣 王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欣 通讯员 王群 菏泽报道

  婚内出轨,丈夫转给第三者的钱能否要回?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定第三者全数返还。

  1998年11月20日张某某与王某某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与郑某某认识并同居生活。根据张某某提交的王某某的微信交易明细,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王某某向郑某某微信转账109笔,共计121550.64元,郑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4笔,共计12600元。张某某发现这一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某在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郑某某产生婚外恋情,自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多次向郑某某转款,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张某某同意,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财产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故张某某主张二被告之间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某某要求郑某某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扣除郑某某向王某某转款后,郑某某应向张某某返还108950.6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王某某赠与郑某某108950.64元的行为无效;郑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108950.64元。郑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注意保留证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置于婚姻中,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需要提醒的一点是,面对此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初审编辑:李欣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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