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小区广告费用到底归谁

2020-12-03 12:00:2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晨光 路鑫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路鑫 菏泽报道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民法典》,大众网·海报新闻和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栏目,今天推出第十二期《小区广告费用到底归谁》。

  张女士花费100万元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子,张女士住进去之后每天上下班总是看到楼内大厅、电梯里张贴了各式各样的广告牌,有静态的图片,也有动态的屏幕,每天一出门叽叽喳喳好不热闹。张女士通过了解知道是物业公司授权广告公司往小区投放的广告,物业公司以整年或者按月出租的形式打包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用于商业运作。小区电梯广告根据包月时间、位置和数量,广告价格每月从80元到200元不等。以此推算的话,小区广告位收入是非常可观的。

  张女士产生了疑问,这些广告费到底应该归谁所有,业主们买房子时,还支付了电梯、楼道、公共门厅等部分的费用,也就是所谓的公摊面积,业主们花了钱,广告费用是不是应该给业主。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电梯、大厅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广告公司往小区投放广告所产生的广告费用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广告收益不再是一笔说不清楚的糊涂账,小区业主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栏目主讲律师为沈国禄,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期间,办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合同、刑事辩护、国有企业改制等案件,有较多的实践经验。联系方式:15063451107。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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