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高空抛物伤人谁来担责

2020-12-17 10:50:3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晨光 付洪强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付洪强 菏泽报道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民法典》,大众网·海报新闻和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栏目,今天推出第十六期《高空抛物伤人谁来担责》。

  王强和李敏结婚五年了,婚后在华阳小区购买了商品房,房子在17层。婚后李敏一直没有怀孕生育,近段时间双方经常因婚后无子的事发生争吵,互相指责是对方的问题。这一天晚饭后,小夫妻两人又吵起来了,王强怀疑李敏有婚外情,要查看李敏的手机。李敏不让王强看,王强上前抢手机,双方在争夺手机的过程中,李敏一气之下将手机从窗户扔了出去,恰巧砸到在小区内遛弯的王大爷,导致王大爷受伤住院治疗。王大爷受到的伤害应有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李敏是致王大爷受伤的侵权人,应当由李敏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往往难以找到抛物人,发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法典》的亮点是增加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对民法通则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介入和调查的责任。

  本栏目主讲律师为曹国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本科学历,多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案件、侵权类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法律业务。电话(微信):13793000601。

初审编辑:刘进

责任编辑: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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