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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菏泽报道
11月19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11月份,经菏泽市城区各交警大队查处,3人终生禁驾、5家公司名下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7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11辆汽车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3件典型事故案例被曝光。
现将2021年11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生禁驾人员
1、石昌河,证件号码372923****4113,男,24岁,准驾车型B2,驾龄6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2、胡东亮,证件号码372930****4855,男,42岁,准驾车型C1D,驾龄13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终生禁驾。
3、孙兴振,证件号码410928****543X,男,41岁,准驾车型C1,驾龄2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大学路至黄河路段)处正在施工维修,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人民路与舜秀路交叉口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240国道纸坊至大黄集段夜间大型车辆较多,灯光照明条件差,沿线村庄路口较多,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德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中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巨野县鸿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L1327、鲁RL3068、鲁RM0279、鲁RM1931、鲁RL8611、鲁RP0415、鲁RP5012共7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鲁RP2877、鲁RM8291、鲁RM2670、鲁RN7298、鲁RL7415、鲁RJ1081、鲁RQ9035、鲁RN0368、鲁RM1236、鲁RM1438、鲁RJ4818共11辆汽车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12日,晁某某驾驶鲁R8***6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菏泽市区大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学路大学嘉园附近斑马线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于某某、乘坐人陶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晁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晁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礼让“斑马线”,文明过马路,看似简单一件事,不仅反映了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识,也是一个城市文明交通的重要标志,本起事故中,晁某某不礼让的行为与旁边车辆礼让的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最终酿成车祸,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能够养成一种良好的出行习惯,让“斑马线文明”蔚然成风。
【案例二】
2021年9月19日18时4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R****K小型普通客车,沿佃户屯闽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闽江路与广州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R****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刘某某驾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当事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就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例三】
2021年10月8日16时32分许,在菏泽高新区昆明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冯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白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
监控显示,事发时路口东西方向及南北方向的交通信号灯均呈“黄闪”状态,但是两车均未减速,径直通过路口,最终相撞。碰撞瞬间,由于双方车速过快撞击力度大,冯某驾驶的轿车车头几近“毁容”,而另一辆白色轿车侧面车身严重变形,现场一片狼藉,所幸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都按照规定系好了安全带并无大碍,但双方车损预计将高达数万元。
经现场勘查并调取路口监控,最终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依法认定事故双方驾驶人冯某、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共同承担所有损失。
菏泽交警提示:持续闪烁的黄灯是闪光警告信号灯,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开车经过路口看到信号灯黄闪,要确保安全车速、有序通过、注意礼让行人。切勿因一时之快给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带来隐患,欲速则不达,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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