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终生禁驾 菏泽交警12月份“五大曝光”情况公布

2021-12-23 19:0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赵晨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菏泽报道

  12月23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12月份,经菏泽市城区各交警大队查处,4人终生禁驾、6家公司名下车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14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3件典型事故案例被曝光。

  一、终生禁驾人员

  1、汪胜领,证件号码372922****1411,男,34岁,准驾车型C1,驾龄13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2、冯宝忠,证件号码372922****9010,男,40岁,准驾车型C1,驾龄4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

  3、泮桂良,证件号码372922****5095,男,49岁,准驾车型C1,驾龄12年,因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终生禁驾。

  4、贾景雷,证件号码372922****3594,男,29岁,准驾车型C1,驾龄5年,因饮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终生禁驾。

  二、事故多发路段

  菏泽市牡丹区327国道西向东因施工封路,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开发区武屯路与育才路交叉口为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327国道成都路至吕陵镇政府段,灯光照明条件差,沿线村庄路口较多,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伟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邦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腾宇市政有限公司、菏泽市鑫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均存在三辆以上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天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突出违法车辆

  鲁RC8925、鲁RF2110、鲁RM8209、鲁RM8209、鲁RQ0052、鲁RM8238、鲁RN0663、鲁RL8688、鲁RM3237、鲁RM7756、鲁RN5755、鲁RN9880、鲁RP3495、鲁RR0173十四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五、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年05月24日0时57分许,蔡某某驾驶鲁R***P1号小型轿车沿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太原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掉头时,与沿长城路由东向西邵某饮酒驾驶的鲁R***5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鲁R***5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邓某、鲁R***P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邵某逃逸。

  邵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且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案例一事故现场

  邵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邵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蔡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车辆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邓某、邵某、邵某某、徐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1年11月21日20时17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路交叉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鲁R9***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1月28日16时29分,菏泽高新区昆明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南北方向的绿灯亮起时,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欲快速通过该路口绿灯,此时王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载着人由东向西欲闯红灯通过该路口,当机动车驾驶员发现闯红灯的电动车时为时已晚,最终将电动车狠狠撞倒在地,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和乘车人张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事故发生时头部碰撞到电动车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事故科认定,电动车驾驶员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

初审编辑:徐德波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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