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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14-04-25 15:54:00 作者:张建丽  来源:齐鲁晚报
如果你打的遇到的哥不使用计价器,不提供当次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不经过你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那你可以拒绝付钱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注册等。

      本报菏泽4月24日讯(记者 张建丽) 如果你打的遇到的哥不使用计价器,不提供当次客运出租专用发票,不经过你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那你可以拒绝付钱哦。日前,菏泽市政府出台了《菏泽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有效保护乘客的权益。


      据了解,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及其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菏泽市政府出台了此《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根据办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将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7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依法收购出租客运汽车车辆产权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注册等。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醉酒者,且无人陪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营运服务。


      不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提供当次客运出租专用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打印不清晰无法辨认的、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

     

        原链接:http://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425/ArticelP02002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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