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菏泽财经频道 > 保险

带病投保 保险公司为何还要赔钱

2013-03-19 09:54:00 作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日前,锦江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虽带病投保,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仍需要给付保险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9年2月,即在周女士、黄先生投保前2个月,被保险人黄先生就因酒精性肝损坏、慢性酒精中毒、前列腺结石伴增生等疾病入院治疗15天。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病情,带病投保是否还能获赔?日前,锦江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保险人虽带病投保,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仍需要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女士、黄先生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13日,周女士(投保人)与黄先生(被保险人)在人保公司签署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书。在健康告知页保险人询问事项栏中,对被保险人近6个月是否接受住院检查或治疗,以及是否曾患有支气管炎、前列腺疾病、酒精成瘾等询问栏中,周女士、黄先生均填写了“否”。当天,二人与人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金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合同在解除项目中同时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2011年4月13日,黄先生因肝硬化死亡。周女士遂起诉至锦江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9年2月,即在周女士、黄先生投保前2个月,被保险人黄先生就因酒精性肝损坏、慢性酒精中毒、前列腺结石伴增生等疾病入院治疗15天。与二人在健康告知页保险人询问事项栏中对相关问题的回答相矛盾。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病情,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人保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明确得知黄先生曾生病住院和周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直到2011年8月才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周女士。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保险公司仍应但责。法院如上所判。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