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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合租车被烧,风险金该不该退?

2014-04-30 16:25:00 作者:崔如坤  来源:齐鲁晚报
原告李某向被告闫某交纳了风险金,但是该车在他人使用时被烧毁,并非原告李某的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闫某拒不执行判决,原告李某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本报菏泽4月29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刘西磊)和他人合租车辆期间,租赁车辆在他人处意外烧毁,承租时交纳的风险金是否应当退还?近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出租人返还承租人交纳的风险金15000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2013年7月1日,被告闫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租车合同,闫某将承租他人的出租车转租给李某。合同约定,租车期间,车辆如被盗、被抢及其他人为损毁由李某按照市场价承担,李某不得转租,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损失皆由李某负责。签约后,李某租车前向闫某交纳了风险金15000元。


      据了解,该车是闫某和李某某合租别人的,闫某将车租赁给李某的同时,李某某将车也转租给了他人,即李某与他人合租了该辆车。而在2013年10月8日,他人驾驶这辆出租车期间,车辆被意外烧毁报废。目前,已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该案尚未侦破。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原告李某向被告闫某交纳了风险金,但是该车在他人使用时被烧毁,并非原告李某的责任。该车被烧毁致使原被告所签的租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风险金15000元。


        法院遂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闫某返还原告李某风险金15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闫某拒不执行判决,原告李某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原链接:http://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430/ArticelP10002FM.htm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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