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12月7日讯(记者 张鹏 通讯员 王群)为了让生产的豆制品卖相更好,保存时间更长,郓城县的张某竟然在生产的豆制品中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吊白块。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4年5月23日,郓城县检查人员发现,随官屯镇佀东北一豆制品生产厂生产豆制品的库房中存有无标识淡黄色粉末状物品,遂对该物品及生产的豆制品进行采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生产的豆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为104.5ug/g,无标识淡黄色粉末状物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为410.8ug/g。同年9月张某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认其生产、销售100余斤添加吊白块的豆制品按每斤3.5元的价格出卖的事实。据了解,这种物质是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的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未宣告禁制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对原审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同时,应当对其宣告禁制令,禁止其在缓刑考研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的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原审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