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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法院还原网曝“老赖”原委 希望网友提供线索

2013-03-15 13:55:00 作者:陈翔  来源:大众网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今连人也找不到了!3月12日,因被执行人王琦、石毓勇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干脆选择“跑路”,牡丹区人民法院在尝试各种执行措施未果后,遂将两人信息在网上曝光。针对此事,牡丹区人民法院向大众网记者还原了事件始末,并希望通过网友的力量找到两人,还申请执行人一个公道。

      

      大众网菏泽3月14日讯(记者 陈 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今连人也找不到了!3月12日,因被执行人王琦、石毓勇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干脆选择“跑路”,牡丹区人民法院在尝试各种执行措施未果后,遂将两人信息在网上曝光(http://bbs.dzwww.com/thread-31173978-1-1.html)。针对此事,牡丹区人民法院向大众网记者还原了事件始末,并希望通过网友的力量找到两人,还申请执行人一个公道。

      

      

        出车过程中丢失货款 法院判决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张某姐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重型货车,王琦、石毓勇是张某姐弟的雇佣司机。在2008年一次出车过程中,王琦、石毓勇将货款丢失,张某姐弟遂将这两人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查明事实,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菏牡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琦、石毓勇赔偿张某姐弟货款73949元,王琦、石毓勇承担连带责任。

      

      王琦、石毓勇不服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法作出(2010)菏民一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琦、石毓勇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姐弟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未找到 追加被执行人妻子为被执行人

      

      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张某姐弟与王琦、石毓勇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多次去找被执行人王琦、石毓勇,均未找到,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张某姐弟以被执行人王琦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张X(称其系被执行人王琦之妻)为被执行人,该院依法作出(2010)菏牡执字第866—1号裁定,追加第三人张X为本案被执行人。

      

      第三人提出异议 称与被执行人非夫妻关系

      

      张X对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王琦不是夫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从1996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但于2006年已经分居,双方属同居关系,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有误,王琦的欠款其不负责偿还。

      

      经查,牡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向该院出具了“自2000年1月1日至今没有查到张X与王琦结婚和离婚的登记档案”的证明,依据张X所在单位及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均显示张X与王琦已婚,是夫妻关系,遂驳回了张X的执行异议。

      

      张X对该院(2010)菏牡执字第866—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并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菏执复议字第24号裁定,认为张X与王琦未领取结婚证系同居关系的复议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复议人张X的复议申请。

      

      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0)菏牡执字第866—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张X每月工资收入1300元,直至履行完毕。

      

      第三人起诉被执行人 要求支付其子抚养费

      

      2012年2月29日,被执行人张X以其子王某为原告,向牡丹区人民法院起诉王琦要求其支付同居期间所生之子王某的抚养费,2012年3月28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菏牡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查明:1996年5月份,张X与王琦开始同居生活,与1997年生于一子王某,现随张X生活。2006年11月,张X与被告王琦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王某系张X与王琦未婚生子,判决被告王琦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10514元。

      

      原告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菏牡民重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琦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12494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张X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及(2012)菏牡民重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对该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该院排除其在被执行人的行列。

      

      穷尽执行措施 网站曝光希望网友提供线索

      

      “被执行人王琦,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家住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568号,身份证号码为37290119741104081X;被执行人石毓勇,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富春乡白集行政村031号,身份证号码为372929198305014854。”

      

      这是牡丹区人民法院在网上曝光的两名被执行人的信息。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王蔚告诉记者:“目前,我院推行申请人选择执行法官、易人易庭执行和悬赏执行三种执行制度,对每一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求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执行措施。”

      

      据王蔚介绍,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这件案件发展到现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起来已经相当困难了。“采取网上曝光被执行人的方式,之前也用过,以后我们也会对执行困难的案件采取这种形式。这样做也是为了发动广大网友,集合大家的力量,帮助我们尽早找到被执行人,还申请执行人一个公道。”

      

      “请知情人积极举报,我院将为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保密,我们的联系电话为0530—5140140、5635975。”王蔚说。

      

      在此,记者也公布大众网菏泽站电话0530—5122000,欢迎知情网友提供线索。 

     

    (责任编辑: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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