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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一男子专抢老人首饰 “三进宫”被判无期

2013-12-10 14:35:00 作者:崔如坤  来源:齐鲁晚报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郜某在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开发区抢劫他人财物12次,其中4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259元;抢夺他人财物7次,抢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631元。

      本报菏泽12月9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郝银刚) 牡丹区男子郜某因先后犯诈骗罪、盗窃罪,十年内两次被法院判刑入狱,出来后仍不知悔改,专门抢劫、抢夺老年人首饰。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郜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只有小学文化的牡丹区男子郜某,游手好闲,总想着用“巧法”挣钱,不觉便走上犯罪的道路。1993年,他因犯诈骗罪,被鄄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牡丹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郜某仍不思悔改,因没有生活来源,他专门抢劫、抢夺老人佩带在身上的首饰,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落网后,郜某交代了他作案的过程。他驾驶摩托车,专门盯哨在公园内散步或锻炼的老年女性,到偏僻地点或者老年人回家时与其套近乎,进而骗取信任,之后编造让人捡拾垃圾、租房、看手相等理由,乘被害人放松警惕之机,抢夺老人的金耳环、金戒指等物品,如遇反抗,就采取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间,郜某在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开发区抢劫他人财物12次,其中4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259元;抢夺他人财物7次,抢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6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4起抢劫犯罪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乘人不备,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郜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郜某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标题:抢劫老人首饰?这回栽大了!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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