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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不到疯狂作案9起 7被告终受法律严惩

2014-04-26 19:24:00 作者:楚锦锦 孟久皓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2013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陈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 驾驶长城“嘉誉”汽车,窜至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银都花园”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价值22 400元的黑色“比亚迪”F0轿车一辆。

      大众网菏泽4月26日讯(见习记者 楚锦锦 通讯员 孟久皓)2013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陈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 驾驶长城“嘉誉”汽车,窜至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银都花园”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价值22 400元的黑色“比亚迪”F0轿车一辆。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伙同乔某、张某甲,窜至济宁市任城区济邹路官庄村,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程某某价值34 800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赃车被扣押。

     

      2013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伙同乔某、张某甲,窜至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银都花园”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冯某某价值38 800元的“吉利熊猫”轿车一辆。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3年7月19日、8月2日、8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丙、陈某伙同张某某、张某甲、乔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窜至济宁市任城区太白路延伸路至东外环路的两侧,趁无人之机,窃取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 760元的电缆线3 160米。将所盗取的电缆线销赃给收取废品的陈某某、祝某(均另案处理)。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王某丁预谋后,窜至济宁市中区红星东路“银都花园”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刘某价值28 600元的红色“比亚迪”F0轿车一辆。案发后,赃车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陈某预谋后,窜至济宁市任城区327国道李营镇刘庄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孙某某价值人民币23 700元的“比亚迪”F0轿车一辆。后通过被告人王某丁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荣某某,现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窜至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与青年路交叉口新里程汽车维修中心旁的胡同,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钱某价值2万元的“比亚迪”F0轿车一辆。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陈某预谋后,窜至菏泽市牡丹区“福源名居”小区,将王某丁转让给张某的价值111 000元的“克鲁兹”轿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4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乙、陈某、王某丙、王某丁预谋后,窜至济宁市车站南路菱花化肥厂家属院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杜某价值人民币25 100元的“比亚迪”F0轿车一辆。后被告人王某乙、陈冲、王某丙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乙被抓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该车转移、窝藏。现该车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 被告人陈某盗窃9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49 160元;被告人王某丙盗窃8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26 760元;被告人王某乙盗窃犯罪8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4 400元;被告人王某丁盗窃4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83 7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次,价值23 700元;被告人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次,价值23 700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次,价值25 100元;被告人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次,价值25 100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王某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荣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帮助窝藏;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盗窃价值304 440元的轿车的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丁在第五、七、九起共同盗窃犯罪中,未下车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仅在车上等待王某乙、王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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