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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均涉及 法不容情被判刑

2014-04-29 18:56:00 作者:楚锦锦 孟久皓  来源:大众网菏泽频道
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成武县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3月私自截留某镇农技站从成武县种子公司领取的良种补贴宣传组织费、运杂费30000元,将其中一部分发给马某甲、祝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自己留下20000元,将其中的16000元分别转送给陈某、庞某。于2012年12月私自截留良种补贴宣传组织费、运杂费19855元,给马某甲6855元,自己留下13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转送给陈某。

      大众网菏泽4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楚锦锦 通讯员 孟久皓)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成武县某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3月私自截留某镇农技站从成武县种子公司领取的良种补贴宣传组织费、运杂费30000元,将其中一部分发给马某甲、祝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自己留下20000元,将其中的16000元分别转送给陈某、庞某。于2012年12月私自截留良种补贴宣传组织费、运杂费19855元,给马某甲6855元,自己留下13000元,将其中的10000元转送给陈某。

     

      其在担任成武县某镇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工业、税收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9月,先后四次收受某镇北窑厂负责人侯某所送现金8000元,并为该窑厂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某镇南窑厂负责人宋某现金共4000元,并承诺为该窑厂谋取利益。于2014年春节前,收受某镇西窑厂负责人王兆东现金2000元,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某镇“比艾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贾某现金1500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13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先后三次收受某镇“美森”木业公司经理蔡某所送成武县“亿客隆”购物卡三张共计3000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1500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私分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可对其所犯贪污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所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属自首,可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鉴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的亲属积极代其退缴赃款,被告人高某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初审编辑:丁厚勤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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