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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4名高中生抢劫在校生 检察机关判无罪
2014-08-04 14:39: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邢孟
东明4名高中生为寻求刺激,竟几人联合在学校附近胡同内抢劫在校生。4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以涉嫌抢劫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及综合考量,最终决定对4人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本报东明7月31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张爱荣) 东明4名高中生为寻求刺激,竟几人联合在学校附近胡同内抢劫在校生。4人被警方抓获归案后,以涉嫌抢劫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及综合考量,最终决定对4人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俺为了寻求刺激,一时冲动做了错事,多谢检察官给了俺悔过自新的机会。真是感谢检察官!"7月28日,在东明县检察院未检科办公室里,当得知自己免却了牢狱之灾后,涉嫌抢劫罪的王大勇(化名)等4人激动万分,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好好做人。

  去年11月8日22时20分许,王大勇等人在东明一中对面胡同内,对孙某(在校学生)进行殴打,并将其身上几十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经鉴定价值454元)。12月1日23时许,他们又在同一地点、采取同一手段抢走逯某(在校学生)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被害人报案后,警方很快将4人抓获归案。

  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且都是在校高一学生,案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均能正常到校学习。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结合案件情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4人依法作出不构成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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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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