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1月20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4岁幼儿在幼儿园如厕时不慎摔倒受伤,但因赔偿问题家长和校方一直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菏泽市民任女士4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在菏泽某小学学前幼儿班就读,去年9月份,小丽在学校如厕时摔倒受伤。后被学校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额部外伤、左腿外伤,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5529.81元,费用已由学校支付。
出院后,由于伤口留有疤痕,任女士带着女儿去上海就诊,共支出医疗费1814.6元。后因赔偿问题,任女士请求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共计19878.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就读菏泽某小学接受学前幼儿教育,在厕所摔倒受伤,作为具有安全保护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对接受教育的幼儿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
而事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送孩子入院治疗,垫付医疗费用均是其在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不能以此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已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的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校方应对小丽因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任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878.34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幼儿是一个因身心尚未成熟而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外出活动(如郊游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安全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了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