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1月20日讯(记者 马俊骥 通讯员 王群)2012年2月,山东菏泽的张某找到自己的三位近亲帮忙从银行担保贷款,没想到三个手印给三人带来了总计20多万元的债务。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行,可采取反担保、要求再担保等形式保障自身担保的安全。
2012年2月,山东菏泽的张某想购买一辆汽车跑运输,便到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由于银行规定必须有至少三人担保才能发放贷款,张某便找到自己的三位近亲帮忙提供担保。虽然三人心中有些担心,但是由于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最终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
然而,贷款到期后张某因生意失败,无法还清债务,人也不见了,银行遂将三名担保人诉至法院。三人抗辩认为自己对20万借款并未使用,且其只是担保人,银行应先起诉张某而非他们。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照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张某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偿付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银行要求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名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张某全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并按了手印,两签字的行为对其具有约束力,应对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三名担保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代张某偿付银行本金20万元及利息,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可采取反担保、要求再担保等形式保障自身担保的安全,也可更容易实现担保后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