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的未成年女孩私自买四部手机,家长要求退货却遭商家拒绝,6月4日,牡丹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拿家里现金购买4部手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6月2日,牡丹区张女士到牡丹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投诉称:她的女儿丹丹(化名)今年11岁,上小学五年级,5月28日,偷拿了家里的3050元钱,和她同学一起在菏泽义乌小商品市场某手机销售门市购买了4部手机。事情在5月30日被她发现后,她当天就拿着手机到这家店里要求退货,商家却断然拒绝。
“商家卖手机给未成年人,本身就有责任。”张女士说,小孩不学好,她不会纵容。但手机店主却说,小孩拿家里的钱来手机,责任最大的是家长没有管好孩子。而消费者给钱他卖手机,这件事很正常,不同意退货。
对此,牡丹区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律师潘长龙表示,丹丹买手机的行为已经与手机店形成了合同关系,但她的年龄只有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他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否追认。丹丹私自拿着3050元钱买手机的行为,超过了她的能力范围。如果相对人不撤销或坚持合同效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按《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丹丹与手机店之间的合同无效。
6月2日,气不过的张女士将该纠纷投诉到牡丹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要求商家给予退货。经执法人员调解,该手机店主表示,要求退货也可以,手机包装盒、保修卡等购机凭证和手机必须齐全。
但张女士其女儿称,买手机时在店里打开包装后只拿了手机,手机店主坚称,手机和包装盒一同给了消费者。由于该店内没有监控设备,又没有别人证明。手机店主表示没有了手机保修卡等凭证,手机也使用过,退货的话只能按照“二手机”退货。双方同意调解,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手机店主与张女士达成一致意见,手机店主退还给张女士2000元,张女士退还四部手机。
牡丹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人员介绍,未成年私自购买大额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商家必要时要对未成年小顾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