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8月4日讯(见习记者 刘倩 通讯员 王群 郭晶)花了18000块钱将被拐卖的妇女买回家做“老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却不料在拾柴禾时,被“老婆”用树根猛砸丢了性命。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被拐妇女有期徒刑十三年。
女子被拐卖,拾柴禾时用树根猛砸“丈夫”
2013年9月,李某被张某从西安拐卖到成武县后,以18000元被卖于成武县伯乐集镇村民王某为妻。
被卖到王某家中50多天时,李某曾伺机逃走,但被王某抓回家中。期间,王某及其家人对李某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
2014年1月8日11时许,李某同王某拾柴禾,李某趁王某蹲在地上锯树根时,手持树根在王某身后朝他头顶后部猛击,王某转过身准备用锯砸向李某时,李某再次向王某头部猛击数下,致王某倒地,同时又持木棍戳刺其面部,并将王某推入水坑内,致王某颅脑严重损伤并溺水死亡。
投案自首,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3年
当日中午,李某到成武县公安局汶上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拐卖要求救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由于李某拒不供述家庭住址,公安人员在网上查询比对全国失踪人员信息库、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库后,亦无法查证李某真实身份。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持木棍朝被害人头部猛击会造成对人的重大伤害,在致被害人倒地后又将其推入水坑内,其主观上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系被拐卖妇女,其在被害人家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害人王某收买被拐的妇女,本身即是犯罪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恶性较轻,在侦查阶段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能够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