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菏泽7月7日讯(通讯员 何启桥)近日,定陶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不按法律规定参加社区矫正的诈骗犯董某某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董某某因涉嫌诈骗,定陶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判决,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于2014年5月6日生效后并交付予定陶县司法局执行。罪犯董某某到定陶县司法局报到后,告知其三日内到定陶县张湾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但董某某至今未到张湾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查找也未找到该罪犯,董某某现已脱离监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定陶县司法局于2014年7月1日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董某某的缓刑。
定陶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认为罪犯董某某在缓刑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社区矫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董某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董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