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0-5122000

通讯员qq群:162622105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区县 > 巨野

河南营运车辆被扣 巨野法官释法挽回损失

2014-05-19 22:55:00来源:大众网 作者:甘雨盼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审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三方远道而来的当事人本为此案吵得不可开交,但在巨野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各退一步,使这起当事人皆为外地、事故所在地在巨野县麒麟镇的案件顺利审结,同时避免了一起信访案件的升级。

      大众网菏泽5月16日讯(通讯员 甘雨盼)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审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三方远道而来的当事人本为此案吵得不可开交,但在巨野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各退一步,使这起当事人皆为外地、事故所在地在巨野县麒麟镇的案件顺利审结,同时避免了一起信访案件的升级。

     

      原告张某,系河南省虞城县人,为肇事车司机,原告卢某与张某同乡,系肇事车车主。2013年8月29日5时10分许,张某驾驶豫ARXXXX号、豫ANXXX号重型半挂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7国道371公里+100米处麒麟镇境内时,撞在同方向被告季某停放在路南路沿下边的鲁H9DXXX号、鲁HDXXX挂号重型半挂车上,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未将原告之车拖走。原告方多次上访但未将自己的车拖走,故以被告拒绝交警部门拖运事故车辆,将事故车辆私自扣押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私自扣押原告张某驾驶的、原告卢某实际拥有的重型半挂车,赔偿因私自扣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贾某、林某、季某辩称并反诉称:我们没有私自扣押原告的车辆,是原告的车辆将我们的车辆撞坏,二原告应该赔偿我们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张某、卢某针对反诉辨称:我们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根据反诉被告张某、卢某的申请,依法追加郑州人寿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本来被告方应另行起诉而不是反诉,但承办法官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意识到如果此案不及时审结,不仅给原、被告增加诉讼成本,更会使双方车辆运营损失加剧。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厌其烦的对三方进行释法劝说,最终被告同意张某、卢某将事故车辆拖走,并与被告贾某、林某、季某达成协议:原告放弃豫ARXXXX号/豫ANXXX号重型半挂车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贾某、林某、季某放弃鲁H9DXXX号、鲁HDXXX挂号重型半挂车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很快依法作出判决,由反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反诉原告林某鲁H9DXXX号、鲁HD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反诉原告林某鲁H9DXXX号/鲁HD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7888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5880元。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结案后,承办法官婉拒了双方的宴请,并将张某送上了回家的客车。河南人张某临别流下了感动的泪水:“身处异乡,本会觉得我的案件或多或少被讹,但巨野法院法官能如此奔波为一个外乡人处理案件,公正审理件,真让人敬佩!”

     

责任编辑:郭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网友热帖

重磅专题

记者调查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