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浩(时年15岁)伙同张某省、赵某新、付某鑫、张某通(均已获刑)等人预谋到刘某民家中抢劫。经过踩点,购置了统一服装,准备了玩具手枪、匕首、砍刀、绳子、塑料袋等作案工具,于当晚20时许蒙面进入被害人刘某民家中,欲抢劫财物,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厮打过程中致刘某民轻伤。
案发后,张某浩只身潜逃,惶惶不可终日。2014年9月24日,张某浩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18日,被害人刘某民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浩伙同多人入户抢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庭审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