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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即墨一出租屋生产销售“毒豆芽”6人获刑

2013-11-15 08:21:00 作者:薄克国 宫瑞雪 吕佼  来源:大众日报
宋某、薛某等6人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今天由即墨法院宣判,6名被告分别获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宋某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大信镇小丁家村租赁房屋加工生产黄豆芽、绿豆芽。

      □薄克国 宫瑞雪 吕佼 报道
      本报青岛11月14日讯 宋某、薛某等6人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今天由即墨法院宣判,6名被告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宋某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元庄村、大信镇小丁家村租赁房屋加工生产黄豆芽、绿豆芽。在加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浸泡的黄豆、绿豆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无根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致癌、致畸形作用)等食品添加剂,将黄豆芽、绿豆芽对外销售。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薛某等6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惩处。
      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均能主动缴纳罚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另外两名被告人王某、张某,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王某与朱某、张某与薛某系夫妻关系,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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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嵩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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