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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上施盗又伤人 司机售票员勇斗歹徒可敬可赞

2014-04-25 11:27:00 作者:  来源:青岛日报
记者日前从胶州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长途客车上的刑事案——先施盗、后使用暴力的案犯满某某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也“回放”了客车售票和司机勇斗歹徒、使乘客被盗物品全部追回的可敬可赞行为。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胶州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长途客车上的刑事案——先施盗、后使用暴力的案犯满某某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也“回放”了客车售票和司机勇斗歹徒、使乘客被盗物品全部追回的可敬可赞行为。

      2011年7月18日10时30分许,34岁的满某某(黑龙江省双城市籍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伙同“大勇”(在逃)经预谋后乘上连云港发往烟台的一辆大客车,当客车行至同三高速公路胶州段时,二人趁有的乘客昏睡翻乘客的行李并施盗,盗窃了吴某某、孙某、周某某等多位乘客剃须刀、香烟、现金等物品。二人盗窃过程中被该客车售票员宇某某发现,二人遂对宇某某和司机进行威胁要求下车,期间,满某某用匕首把宇某某右胳膊捅伤,与“大勇”强行下车。宇某某不顾胳膊流血,与该车司机一起追赶二人,二人弃包逃跑,由此使乘客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之后,胶州警方根据该车司售人员和乘客提供的线索深入侦查,于2013年8月将满某某抓获。

      胶州市法院对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满某某辩解称:其翻偷乘客东西时没被发现,只有偷一乘客的数码相机被发现、当时也将相机还给该乘客了,而且最后因为司机、售票员追赶,把偷到的东西都扔下了,所以自己是盗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与他人伙同一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即构成抢劫罪,无论其盗窃是否既遂。被告人等抢得的财物在现场被追回,故其抢劫属未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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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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