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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仍然只是“量变”

2014-05-23 16:04:00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债务偿还: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  财政部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

      试点地区: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

      发债额度: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债券形式: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债券期限:5年 7年 10年

      结构比例:4:3:3

      债务偿还: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

      财政部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推进地方政府举债阳光化、市场化的重要探索。自发自还试点是否意味着我国允许地方自主发债?新办法释放哪些市场化发债信号?“解禁”地方发债该如何更好防控风险?记者第一时间采访权威专家,解读试点背后的改革新意。

      自发自还

      “升级版”与自主发债仍有距离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已进入第六年,从2011年四季度起,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率先试点自行发债,并于去年新增山东、江苏试点。

      在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看来,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并非完全的自主发债,实际是自行发债的升级版。不同之处在于,自行发债虽允许地方自己组织发行,但还是中央财政代为还本付息,再从地方扣除还债本息;而自发自还则强调地方要自行还本付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自发自还试点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提供隐性担保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推进阳光化举债。对于市场关注的“自主发债”,专家指出,理论上应满足“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要求。而自发自还试点在发债额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

      利好消息

      10年期新品为地方融资减压

      去年纳入自行发债试点的山东省,此次也出现在自发自还试点省份中。此次试点办法强调按“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开展债券信用评级,让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高剑锋眼前一亮。“去年山东省首次自行组织发债,没想到市场反应非常好,认购高且发行利率低,显示了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认可。”

      国泰君安首席债券研究员徐寒飞注意到此次试点新增10年期债券产品。他认为,当前,地方债一个重要风险来源就是再融资压力。过去政府债期限较短,不到7年,地方债务不断滚动,借新还旧,利息越滚越大,融资成本高、压力大,延长举债期限可替代一部分城投债,有利于降低地方融资成本,缓解再融资压力。

      防范风险

      多道防火墙规范地方举债

      市场化举债,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能力偿债怎么办?面对地方举债热情,如何防止地方通过收费、转移公共服务资金等途径,把还债压力转移给老百姓?

      白景明认为,在推进自发自还试点的同时,此次中央更完善了对地方债务的管理体制。如对地方发债的规模、期限、发行方式、定价、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兑付等有一整套清楚的规定,是对地方发债的全面规范。此外,在此前自行发债试点要求地方披露债券、财政经济运行信息基础上,此次试点更强调地方要披露债务情况。

      此次试点推出的信用评级制度,也被视为防范风险的重要一环。不过,对于这一新机制,专家指出,谁来担任评级机构,如何开展客观公正的评估,还需要办法进一步细化。 综合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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