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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社会救助工作 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4-10-08 09:03:0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该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更加紧密地织就覆盖全省的社会救助网。

  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并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对于城乡低保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办法专门规定,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条件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在就业救助方面,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不过,该成员如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为鼓励企业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办法规定,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此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见义勇为致贫可获临时救助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提出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做到兜底线、救急难,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缺项”。

  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三大类情况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我省还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对享受临时救助期满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

  办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旧的救助管理也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救助管理机构根据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困难状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应当予以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建立“一门受理”机制

  针对一些救助诉求不知向谁申请的困难群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受理、转办等流程,让困难群众不跑“冤枉路”。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办理流程、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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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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