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藏南镇朱某去亲戚家串门,没有想到喝醉后倒路上不起,而驾驶车辆经过此地的杨某由于观察不周,造成朱某当场死亡。事后,朱某亲属将杨某及杨某投缴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黄岛法院判决死者朱某亲属获赔61万余元。
案发 醉躺马路被轧身亡
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西海岸新区市民杨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藏南镇某一村庄路段时,发现前方路上有个黑乎乎的东西,就刹车躲让,但当时确实躲不过去,就跨骑着“黑东西”过去了,结果车被颠簸得非常高,杨某停车后才发现车后那黑乎乎的东西是个人,就打电话报了警。
朱某亲属称,事发当天朱某跟其母亲刘某去藏南镇的一个亲戚家串门,中午吃完饭后,下午3点左右,朱某母亲先回了家,朱某在亲戚家一直待到下午4点后步行走的,但一直未回到自己的家,后来知道发生了事故。
鉴定 醉汉属醉卧状态
山东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轿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行人符合处于非直立状态。该轿车事故时行驶时速为62—70公里。物证检验报告载明送检的朱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8毫克/毫升。被告杨某在某保险公司投缴交强险及500000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后,被告杨某给付原告10000元。
朱某亲属主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对予原告的请求,被告杨某认为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则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意商业险一并处理。
判决 超车致死责任占8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朱某醉酒且处于非直立状态,但被告杨某并无证据证明此时朱某已死亡,而事故证明也未证实存在其他车辆碰撞朱某的情况。故此,可以认定被告杨某驾车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时正值傍晚,事发路段无照明设施,驾驶人员更应当谨慎驾驶,被告杨某驾驶车辆行驶于超车道上,虽然其并未超速行驶,但处于超车道车辆应当在安全通行的前提下进入超车道,但被告杨某观察不周,致使处于该车道上的朱某被撞身亡,被告杨某对朱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朱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超车道亦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有关行人的通行规定,且其处于非直立状态,对驾驶人员的行车观察造成一定影响,朱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减轻赔偿数额以20%为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以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朱某亲属因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61万元 (包含精神抚慰金 5000元)。被告杨某赔偿朱某亲属因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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