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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超四百万,男子被判四年
2014-10-14 14:31: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李泳君
一男子用月息3分到5分的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四百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记者 李泳君

  一男子用月息3分到5分的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四百多万元。近日,该男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非法集资超四百万,男子被判四年

  2014年7月17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该案件,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以对外放款、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支付高息,先后从代某某、张某某等16人处非法吸收资金482.98万元,共支付利息124.7万元,偿还本金12.45万元。记者注意到,从2010年开始,王某承诺以3分月息从多处吸收资金,有时月息高达5分。其中最高的一笔为,王某在2012年2月至6月,以2分至5分月息从张某处非法吸收资金127万元,共支付利息23.1万元,本金未还。其非法吸收的资金从一百多万到一万元不等,大部分未偿还本金,只是支付了些许利息。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对法院查明的16条事实无异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借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王某吸收尚某某资金34万元,支付利息4.65万元,因在案发前,王某已用28座墓穴折抵借款,本息已经偿清,尚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的责任,该借款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被告人王某辩解对吸收郑某某、张某某、庄某等人的款项已用墓穴折抵,因上述证人予以否认,且持有借条予以证明吸收的款项客观存在,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某当庭认罪,部分被其吸收资金的出借人对其表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345.83万元。

  民间借贷有风险,面对高息需警惕

  记者梳理发现,十多年前,枣庄市以王某某、吴某某为首的特大诈骗集团,利用开办的典当行通过高息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6年时间内共骗了2亿多元,万余人上当受骗,以致有4000多人的数千万集资款无法追回。据了解,在对王某某等人的审理中,卷宗码起来足有一层楼高。该案不仅震动了枣庄市,也震动了全省乃至全国。 

  “有的群众存在一些侥幸心理,在高息面前,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虽然说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很严重。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采访中,一位金融借贷专家告诉记者。

  一名不具名的金融借贷专家透露说,集资类犯罪嫌疑人初期的“信誉”都非常好,然而在“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后,亲戚朋友往往成了他们“客户”。在初期支付月息时,这类涉案人员给出的月息大概在2分到3分不等,然而为了在中期能够继续维持借贷的平衡,他们就会吸纳更多群众的资金进来,并不惜支付5分到10分以上的月息给那些可以出款“入资”的群众,但如滚雪球效果般,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慢慢地也就出现为躲避其他人追债,涉案人员携款出逃情况。

  据记者调查了解,2012年至2014年5月份,枣庄市市中区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23起,抓获17人,涉嫌金额1.7亿元未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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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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