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某离婚后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子女,由于自己没有其他的房子,他只好离婚不离家,和前妻、孩子住在一起。但是前妻却将他赶出家门,导致他无房可住。曾某日前将前妻告上法庭,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曾某今年40岁,与前妻王某在2003年结婚。婚后分别于2004年、2006年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争吵不断。随着争吵升级,最终于今年年初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曾某和前妻共有房屋有他一半份额,他将这一半份额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由于曾某没有其他房产,他和前妻离婚后,并没有搬出去,仍然和前妻孩子住在一起。今年年5月,前妻王某以曾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曾某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其赶出家门。在曾某离开后,王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曾某无法进入该房屋。
对于此事,曾某越想越气。他不后悔将房屋分给子女,但是对于前妻不顾夫妻情分的做法坚决不同意,他思前想后,将前妻告上法庭,决定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点评:
曾某在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曾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曾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曾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本案中曾某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故曾某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