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姐姐向父母借款16900元,父母死后,借款被弟弟认为是应其继承的遗产而索要。索要不得,将亲姐姐诉至法院。近日,山东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张强与张丽系姐弟关系,2011年父亲去世后(其母已去世),弟弟夫妻俩收拾老人遗物时,发现张丽从老人手中借取存折和现金的记录。事后,遂询问张丽,其承认父亲在世时借款的事实。弟弟夫妻俩认为自己作为老人唯一的儿子,张丽向老人借用款项,在老人去世后应归还自己。经族人等调解,二姐许诺父亲三年祭日时归还,并写下欠条。
2014年3月25日,二姐没有向弟弟如期还款,弟弟遂以讨还借款的名义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姐偿还欠款16900元及逾期利息。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本想调解结案,但原、被告作为一奶同胞的亲姐弟,互不相让,致使调解无效。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纠纷,更非原告诉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涉案款项,系原、被告之父生前财产,在老人去世以前,是在老人与被告父女两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老人去世以后,则成为了老人的遗产。原、被告间并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虽形成了所谓的欠款字据,但由于该字据形成侵犯了其姐姐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得到依法保护。综上,法院驳回弟弟诉讼请求。 (孟凡萧 潘辉 张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