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0月26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高敏敏) 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付抚养费。但两年后,男方却因前妻不付抚养费拒绝其探望孩子。
据了解,孔某没有正式工作,而前夫满某则收入稳定,孔某觉得对方不差自己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所以没有按时给抚养费。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孔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孔某虽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是觉得满某不应该因抚养费的问题阻碍自己探视孩子。”满某认为,不是自己不让孔某探视孩子,孔某如果不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她就没有权利来看孩子。听到满某的理由,工作人员向他解释,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而探望权的中止只有这一个法定事由,所以孔某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丧失探望权。而且,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满某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孔某探望孩子,而孔某也表示会补齐抚养费并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