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摘要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10月27日,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杜章告诉记者:“11月中上旬,我省新版人民监督员管理办法草案有望出台。”而杜章最近一直忙于参与起草这一办法。山东是今年全国10个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根据试点方案,今后人民监督员将不再由检察院选任,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
和杜章一样,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刘爱丽对我省即将施行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充满期待。9月10日,4名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受邀赴省女子监狱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对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法律监督活动现场监督。这也是我省人民监督员首次参与此类庭审活动。当天,省女子监狱共有22场减刑假释案件庭审,4名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其中3场庭审。旁听后,刘爱丽说自己第一次对检察机关参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有了直观了解,也希望今后能更多参加类似活动,尽可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走到全国前列,不断强化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向前延伸至举报,防止有案不立;向后延伸至庭审,防止有证不举;将监督范围扩大至普通刑事案件,并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民行案件。同时,实现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信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建立与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机制,在检察宣告制度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我省检察机关明确对不服普通刑事案件不捕、不诉等6类情形,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随机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今年以来,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此类案件70余件,均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据了解,我国于2003年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该项制度已实施11年,但却给人一种越走越窄的感觉。”省检察院监督办主任姜浩俭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最高检有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七类案件或事项”进行监督。今年以来,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七类案件或事项”12件,其中拟撤销案件2件、拟不起诉案件10件。姜浩俭说,实际上,随着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这“七类案件或事项”越来越少,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或事项自然越来越少。
“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正被‘泛化’,人民监督员的特色和优势正在消失。”自2003年被选任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来,山东政法学院原院长赵喜臣经常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谁都不情愿被监督,这是人之常情。在我们查阅案件资料时,个别基层检察院会有意无意地设置一些小障碍。”不过,相对于基层检察院的认识不足问题,赵喜臣认为,当前最应该改革的是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现在人民监督员要介入案件和程序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尤其对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形,人民监督员缺乏线索。人民监督员在监督中接触不到案卷材料,案件承办人向监督员介绍案情时往往不一定全面,致使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不仅监督范围过窄,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也颇受人诟病。目前我省共有615名省、市人民监督员,全部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检察机关选出的人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本身就有一定局限性。”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宋文新认为,应让更多层面的代表尤其是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到人民监督员中来。
如何让监督“监督者”发挥更大的作用?改革是唯一出路。姜浩俭透露,新的选任办法,将从名额、范围、标准、程序、任期制度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实施新的选任办法后,人数也要比现在多。而在监督范围上,我省在原来“七类案件或事项”的范围上,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新增监督范围,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要求高度一致。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就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才能很好地监督‘监督者’行使监督权。”赵喜臣充满信心地表示,“相信随着我省新办法的实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者’之路会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