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网站获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
山东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各机关不得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意见稿》规定,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由使用或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维修计划,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同时,在公车管理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