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聊城11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闫蕾)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汝强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接受企业分红190万,挪用公款400万用于营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汝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汝强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检举他人盗窃,有立功行为;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据此应对其所犯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均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石汝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汝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