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首度公开10份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判生死,少杀慎杀成共识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10份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这是该网站开通以来,省高院首次集中规模公布死刑复核裁定书。生杀大权的决定权经历了怎样的变迁,生死由谁掌判又该如何拿捏?省高院集中公布的10份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观察样本。 记者陈学超
【生死变迁】
生杀大权曾下放27年
相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事关生死的死刑可谓刑罚中的“极刑”。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死刑案件的审判、核准程序一度宽松。生杀大权究竟由谁掌握,历经变迁。
1979年通过并于1980年正式实施的刑诉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过,由于数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实施不久后的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决定,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
次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决定延长死刑下放期限至1983年。
1983年,第一次“严打”的出现则无限期延长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期限。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并且将上诉、抗诉期限由原来的10日缩短为3日。
案情视点
“从重从快”酿出冤案阴影
这种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目的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重新带来了安宁和稳定,但也流露出了弊端,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便是其中的典型。在这起发生在1996年第二次“严打”期间的命案中,在“从重从快”的指令下,被警方认定为凶犯的呼格吉勒图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62天。而在2005年,一个名叫赵志红的嫌犯供认自己才是该案“真凶”而非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舆论为之哗然。伴随着不断的争议与呼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27年后,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生死谁掌判】
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各有分工
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死刑的复核裁定工作全部由最高法院完成。
按照刑法规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在严格意义上讲,公众一般讲的“死缓”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死刑”。两种情况的“死刑”复核裁定将分别交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完成。
高级法院负责“死缓”案件的复核裁定,而在复核裁定进行之前,首先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一审。
由于事关生死,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要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而并不是像其他案子一样一审由基层法院进行。”刑辩律师、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说。
以省高院公布的刘斌珍杀人案为例,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刘斌珍与妻子焦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于次日在争吵过程中,用水果刀将妻弟焦某甲刺死,将岳母高某某刺伤。这起导致一死一轻伤的故意杀人案,由泰安市中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省高院此次公布的裁定书显示,10起案件一审全部由泰安、滨州、济宁等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交由省高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条件。前述被告人刘斌珍即是如此。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同时,法院还判决刘斌珍对相关受害人作出民事赔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要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刑辩律师、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说,刑诉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死缓案件的核准工作实际上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进行。
10名被告均在一审被判死缓
上述10份裁定书证实,10名被告人均在一审中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非立即执行。裁定书同样显示,在此基础上,省高院由刑一庭和刑四庭分别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后,对上述10起案件作出了复核裁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也就是公众通常所理解的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刑事诉讼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由省高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省高院不同意判决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生死如何拿捏】
非即死案一律判处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究竟如何拿捏,省高院公布的裁定书提供了难得的样本。
记者梳理发现,10起案件中,故意杀人罪8起,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各一起,分别造成一人死亡。
按照“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10名被告人理应偿命。不过,裁定书显示,10人均被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为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如果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判处死缓的基本上是获得了生的希望。”律师赵金一解释。临沂一位法官介绍说,“目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已经成为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
为此,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宣布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而在2011年5月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时,最高法再次强调,非即死案一律判处死缓,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梳理省高院公布的全部10起案件,几乎全部存在上述类似酌情从宽因素。这就不难解释10起案件为何全部为死缓。
回顾
死刑复核权 回收大事记
1980年2月由于数起恶性案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延长死刑下放期限至1983年。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及时交付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8日
伴随着不断的争议与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 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视点
民间纠纷案主观恶性相对小得多
以其中的宗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在该起案件中,宗某与妻子一直关系不睦,且在案发当天发现了妻子与他人的暧昧关系,因而产生了杀人动机,因此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裁定时指出,被害人有过错、宗某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判定死缓量刑适当。而在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刘某因家庭情感纠纷掐死前妻,省高院在进行复核裁定时同样对一审中根据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等情节依法进行从宽处罚的判决予以肯定。“因生活琐事、家庭矛盾、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与其他恶性暴力犯罪指向不特定人群不同,此类案件多只针对特定人,在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上要相对小得多,并且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律师赵金一说,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都会对这些因素予以考量。他同时透露说,在一次全国性会议上,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曾表达了对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杀人案药家鑫最终判死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