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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大法为何敌不过村规民约 农村妇女权利屡受损
2014-12-14 09:28:00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吴允波
12月9日,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接待了一位来自滨州的年轻女子丽丽。现实生活中,外嫁女、离婚女、独身女等在农村的宪法权利屡受歧视,在宅基地、承包地分配等诸多方面无法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12月9日,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接待了一位来自滨州的年轻女子丽丽。丽丽说,去年嫁到邻村后,娘家村里规定妇女出嫁后就收回其承包地。可婆家村规定,嫁入的妇女不分得承包地。

  接待她的李强律师频频皱眉头,两村的规定都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村规民约。可是,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丽丽因为出嫁,竟然两边都没有了承包地。“显然,这侵犯了丽丽的宪法权利。”李强表示。

  今年夏天,李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个案例也十分类似。随着农村房屋确权工作陆续展开,桓台县周家镇楼里村年近九旬的老人段秀梅遇到了难题:1999年,为了生活方便,老人购买了村里其他农户的住宅一处。但村里规定,妇女不能单独分得宅基地,虽然段秀梅购买了房屋,但却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挂到别人名下。

  十几年过去了,段秀梅老人没当回事,可是在房屋确权时遇到了麻烦:段秀梅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户主,房屋就成了建在别人宅基地上的房子;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房屋所有权,显然不可能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最终,这套房屋成了有房主却无法确权的财产。

  李强找了相关部门协调,却无功而返。他感慨:“人人平等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但在农村就轻易被村规民约否决了。从这一点上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有时候不敌村规民约,法律规定也存在‘强龙难压地头蛇’的现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农村妇女权利被村规民约剥夺的现象十分普遍。枣庄市山亭区的李琴和丈夫离婚后,心情不好就回娘家居住了一段时间。不久后,村里口头给她通知,因她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村委会决定收回她所承包的二亩土地。李琴多次同村里交涉,要求继续承包村里的土地均遭拒绝。

  也有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由于丈夫是外地人,我省东部某地的女子何芳结婚后,夫妻二人的户口都落在了本村。何芳多次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但村委会答复说,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不分给女性,何芳不能分得宅基地,其夫作为上门女婿也不能分得宅基地。无奈之下,何芳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判决村委会重新作出决定。然而,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结果仍然作出不分给宅基地的决定。

  现实生活中,外嫁女、离婚女、独身女等在农村的宪法权利屡受歧视,在宅基地、承包地分配等诸多方面无法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使有勇敢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无法得到支持。宪法明确规定的权利为何难以得到保障?违宪的村规民约为何难以纠正?

  审理何芳一案的法官认为,原告何芳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不需要由村委会来决定,更不用村民来讨论,村委会就应当给原告安排宅基地并上报。本案中,法官也非常清楚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由于法院无法依据宪法规定判案,因此找不到给予保护的“法律”依据。再者,从权利分配上说,法院只能就村委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为决定不合法只能判令村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却无权代替村委会直接作出决定。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法院无权监督和解释宪法,因此不能进行司法适用。对于村规民约、地方规定等是否违宪,理论上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但是在目前,依照何种程序、时限提请违宪审查,对于违宪行为该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纠正,拒不纠正该承担何种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他建议,借鉴国外宪法法院、宪法审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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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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