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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万赃款放山东寿光公安局9年 回应称:正汇报上级
2015-11-17 10:19:00 来源:齐鲁网 作者:

  12年前,在潍坊寿光发生了一起诈骗案,案件牵扯多个地市,受害人更是有近200人,不过在寿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的努力下,案件很快告破,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现金也被追缴回来了。但是,12年过去了,受害人们却说,当年追缴回来的现金,至今仍然没有返还到他们手里。

  12年前寿光公安破获诈骗案追回720多万赃款

  据报道,滨州的郭先生告诉记者,他2003年经人介绍,得知潍坊寿光的孙某正在搞一个项目,以网络的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介绍人告诉郭先生,只要投了钱就可以获得返利,而且当时已经有很多人加入了这个项目,郭先生感觉不错,就拿出一点钱投了进去。

  没想到一个多月以后出事了,郭先生赶忙四处打听,这时他才知道,寿光的孙某刚刚因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他们的那个公司里的所有人员也被一网打尽。

  而寿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和郭先生有同样经历的人还有很多,案件涉及滨州、潍坊市区、寿光、昌乐、青岛等地近二百多人被骗。

  2005年10月2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主犯孙某等4人犯诈骗罪,同时,经调查,孙某等人共骗取会员费三千多万,除大部分返还给会员后,案发后依法追缴赃款720多万。

  但是,孙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2006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终审裁定,孙某等主犯也因犯诈骗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随着案件的终结,郭先生等受害人,也终于看到了拿回自己钱的希望。

  受害人等9年拿不到钱案款一直放在寿光市公安局

  按照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郭先生等人找到了寿光市公安局。但是没过多久,当时的公安局长就调走了,而事情也就没了音信。郭先生等人再次找到了寿光市公安局,见到了寿光市公安局的新任局长。

  “聂局长当时可以说是信誓旦旦的说他是泥腿子出身,这个钱一定给老百姓解决。”

  郭先生告诉记者,这位聂局长当时告诉他们,让他们等一等,凡事都有个程序。并且在2009年,寿光市公安局也曾发布公告,称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在公告结束后,根据依法追缴的财物情况,按比例发放案款。

  可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一等就是9年。“这几任局长都说,他们追回来的这个钱就在寿光市公安局,现在关键是我们不知道怎么分,最近一次找他,说钱仍旧在我们寿光公安局,至于如何给你们,法院那边没有方案,我们这边也没有方案,现在拿不出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案。”

  受害人多次到寿光公安局要钱答复都是:正在汇报上级

  9年来,他们找了寿光市公安局的四任局长,却始终没有见到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为了这事,他们也找到省市两级司法部门了解情况。

  “任何一级司法机关都说这个钱在寿光公安局,他就有这个权利处理这个问题,每次追溯,从各级司法部门追溯,最终的落脚点都在寿光公安,但是寿光公安局有且只有一个理由,没有解决方案,没有解决办法。”

  记者和郭先生等人一起来到寿光市公安局。寿光市公安局信访科科长说,“你这个情况已经给领导说了,正在往上级汇报着,上级回了结果就给你说,呈报上级逐级汇报,我们已经汇报上级了。”

  汇报,答复还是在汇报,当事人告诉记者,他们都是从滨州、昌乐等地跑过来的,每年都要跑好几次,但是每次答复都是在向上级汇报,这何时才能有个汇报的结果呢?

  信访科长解释:法院判决没提怎么处理直接退回公安局

  这位信访科长说,其实这么多年事情没有解决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当时法院宣判的时候,没有提这笔钱该怎么处理,但是在判决之后,却把这笔钱退到了寿光市公安局。

  “要是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话,法院退回检察院,检察院退回来,现在案子我们办的没问题,他没退回来,都二审了,终审了,但是钱退回来了,这就是法院的问题,法院你为啥当时不判出来。”

  这位信访科长说,他们在2008年的时候,就跟检察院以及法院沟通过了,但是,对于这笔钱该怎么办,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

  双方越来越激动,可是这样下去还是拿不出一个确切的解决办法,毕竟大家需要的是一个准确的答复。

  副局长提出两个办法:再审案件或民事起诉犯罪嫌疑人

  在大家的要求下,寿光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来到了现场。这位方副局长说,当时法院的判决没有附带民事,判决完了之后就把钱退回到了寿光市公安局,在这位方副局长看来,此事要想解决,只要两个办法。

  “一个如果认为判的有问题,那么提起再审;第二个,判得没有问题,当事人直接和犯罪嫌疑人,现在叫被告,打民事官司。”

  寿光市公安局给出的最终答复就是让受害人们去起诉要钱,可是,这700多万在寿光市公安局就这么放了9年了,又是否符合规定呢?这七百多万又该如何处置呢?

  律师说法: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苑强表示,“我个人认为,如果说涉案的款项被定性为赃款赃物,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理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罚没或收缴,如果说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下发之后,没有依照相应的程序罚没或者收缴相应的款项, 那么我们个人认为该款项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照刑事诉讼和刑法的规定,就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当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的弥补之时,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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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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