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茜)身为公职人员,挪用十余万公款用来购买股票理财谋取私利。近日,济南天桥法院审结该案,曹某某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曹某某是天桥区某单位站长,所在单位是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环境要素、污染源监督、污染事故调查、污染纠纷及其他委托性监测任务,并收取监测服务费。曹某某在担任该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环境监测服务费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10日先后3次将收取的环境监测费6万元存入其丈夫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购买股票。2012年12月20日、12月27日先后2次将收取的环境监测费46600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综上,曹某某共计挪用公款106600元。2014年7月份,曹某某接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案发前,曹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并退还孳息32元。对于上述事实,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曹某某接纪检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检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是案发前归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