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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保护与食药安全:我省剑指10种违法情形
2016-04-13 15:03:00 来源:新锐大众 作者:贾瑞君

  4月13日,省检察院在青岛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从现在起到今年12月份,以下10种违法情形将被依法监督纠正,并受到严厉惩处。

  国土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1.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2.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对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宅基地,破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违法违规减免、怠于追缴国土出让金,或者违法违规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占用土地,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的;

  5.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土地遭受侵害或者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2.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的情形。

  对上述10种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纠正的同时,发现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监督立案;发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加强分析研究,跟进预防措施,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加强管理。

  对国土保护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锐大众记者 贾瑞君 通讯员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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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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